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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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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錄及申報得自行或協議共同為之。
  2. 2.共同或先後申請同一化學物質之登錄者,得經協議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無須重複測試。
  3. 3.依前項協議共同使用資料者,其取得所需資料之費用,無法經協議決定分攤方式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後登錄者之請求,酌定平均分攤之,並於其已支付所分攤之費用後,同意使用已登錄之資料。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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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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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登錄及申報得自行或協議共同為之。共同或先後申請同一化學物質之登錄者,得經協議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