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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登錄及申報得自行或協議共同為之。
  2. 共同或先後申請同一化學物質之登錄者,得經協議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無須重複測試。
  3. 依前項協議共同使用資料者,其取得所需資料之費用,無法經協議決定分攤方式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後登錄者之請求,酌定平均分攤之,並於其已支付所分攤之費用後,同意使用已登錄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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