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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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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得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並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評估、篩選及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依據。經備查之申報資料,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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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3

(0861030 全文修正)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對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者,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嚇阻效力有限,故酌提高罰鍰額度,並參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一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增加按次處罰規定。

(0951212 全文修正)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

(1071221 全文修正)

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得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並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評估、篩選及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依據。經備查之申報資料,亦同。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由原條文第七條之一第五項移列,並配合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及申報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原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對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者,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嚇阻效力有限,故酌提高罰鍰額度,並參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一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增加按次處罰規定。

(0951212 全文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

(1071221 全文修正)

本條規定由原條文第七條之一第五項移列,並配合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及申報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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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3 條規定:「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得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並供中央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