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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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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新化學物質之特性有符合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定義之虞者,應於准登錄時附以附款,要求提供化學物質危害資訊、更新登錄相關報告資料或定期申報運作情形,必要時並禁止或限制其運作;於核准登錄後發現者,其要求或禁止、限制事項,中央主管機關亦得修改或增加。
  2. 2.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新化學物質之毒性符合第三條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者,應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其特性符合第三條所定關注化學物質定義者,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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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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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61030 全文修正)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行為之發生,已盡力防止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原條文第十九條第二項移列。   二、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刑罰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一條對已盡力防止違反行為者,不予處罰,爰增訂但書。

(0951212 全文修正)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九條或前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   二、將句尾「但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行為之發生,已盡力防止者,不在此限。」等字刪除。

(1071221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新化學物質之特性有符合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定義之虞者,應於核准登錄時附以附款,要求提供化學物質危害資訊、更新登錄相關報告資料或定期申報運作情形,必要時並禁止或限制其運作;於核准登錄後發現者,其要求或禁止、限制事項,中央主管機關亦得修改或增加。   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新化學物質之毒性符合第三條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者,應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其特性符合第三條所定關注化學物質定義者,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由原條文第七條之一第三項移列,分為兩項規範。   二、新化學物質經評估有符合關注化學物質定義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亦應比照要求提供相關資訊或禁止、限制其運作,核准登錄後發現者亦同,爰修正第一項。   三、新化學物質經確認符合關注化學物質定義時,中央主管機關亦得公告列管之,爰修正第二項。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原條文第十九條第二項移列。   二、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刑罰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一條對已盡力防止違反行為者,不予處罰,爰增訂但書。

(0951212 全文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   二、將句尾「但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行為之發生,已盡力防止者,不在此限。」等字刪除。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規定由原條文第七條之一第三項移列,分為兩項規範。   二、新化學物質經評估有符合關注化學物質定義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亦應比照要求提供相關資訊或禁止、限制其運作,核准登錄後發現者亦同,爰修正第一項。   三、新化學物質經確認符合關注化學物質定義時,中央主管機關亦得公告列管之,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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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新化學物質之特性有符合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定義之虞者,應於核准登錄時附以附款,要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