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7 條
快速跳轉
- 1.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並進行篩選評估及列管化學物質,得對公告之物質,依其運作、釋放量、流布情形、事故危害或風險等,向運作人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成立基金。
- 2.前項化學物質運作費之物質徵收種類、計算方式、減免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委託專業機構審理查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第一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化學物質運作費收入。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徵收分配。 四、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因化學物質登錄、申報或其他依本法應收取之費用。 六、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及再訓練費用。 七、依本法代墊費用之求償補回。 八、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及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追繳之所得利益。 九、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十、其他與化學物質管理有關收入。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核名詞
- 求償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六十六條條文
- 追繳名詞
- 罰金名詞
- 沒收名詞
- 追徵名詞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6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