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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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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並進行篩選評估及列管化學物質,得對公告之物質,依其運作、釋放量、流布情形、事故危害或風險等,向運作人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成立基金。
  2. 2.前項化學物質運作費之物質徵收種類、計算方式、減免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委託專業機構審理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化學物質運作費收入。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徵收分配。 四、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因化學物質登錄、申報或其他依本法應收取之費用。 六、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及再訓練費用。 七、依本法代墊費用之求償補回。 八、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及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追繳之所得利益。 九、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十、其他與化學物質管理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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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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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71221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並進行篩選評估及列管化學物質,得對公告之物質,依其運作、釋放量、流布情形、事故危害或風險等,向運作人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成立基金。   前項化學物質運作費之物質徵收種類、計算方式、減免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委託專業機構審理查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化學物質運作費收入。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徵收分配。   四、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因化學物質登錄、申報或其他依本法應收取之費用。   六、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及再訓練費用。   七、依本法代墊費用之求償補回。   八、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及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追繳之所得利益。   九、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十、其他與化學物質管理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進行化學物質風險管理,基於預防原則,並依據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院臺環字第一○六○一七七四三七號函之指示略以,有關成立基金一案,請於本法完成修法後,於符合基金設立及存續相關原則且能自給自足之前提下,依法成立;就化學物質運作費之徵收目的、對象及成立基金事項,以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收費辦法等,爰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就基金之來源,增訂第三項。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進行化學物質風險管理,基於預防原則,並依據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院臺環字第一○六○一七七四三七號函之指示略以,有關成立基金一案,請於本法完成修法後,於符合基金設立及存續相關原則且能自給自足之前提下,依法成立;就化學物質運作費之徵收目的、對象及成立基金事項,以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收費辦法等,爰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就基金之來源,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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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並進行篩選評估及列管化學物質,得對公告之物質,依其運作、釋放量、流布情形、事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