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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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應成立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管理及運用,並得依需要設置工作技術小組。
- 2.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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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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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1 全文修正)
前條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應成立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管理及運用,並得依需要設置工作技術小組。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基金管理所需及管理委員符性別平等,爰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基金管理所需及管理委員符性別平等,爰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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