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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8 條

  1. 1.前條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化學物質管理、協調、諮詢、危害評估、預防、獎勵及補捐助之相關費用。 二、環境事故監控與處理措施所需人力、設備及器材等相關費用。 三、化學物質勾稽、查、稽核及委託或補助檢驗機構辦理檢驗之相關費用。 四、化學物質釋放量、流布調查及健康風險評估與管理之相關費用。 五、化學物質技術研究、推廣、發展、科技交流、人員訓練及國際工作之相關費用。 六、關於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基金求償、涉訟及相關行政管理與人事維持費用。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關化學物質管理、危害評估及預防之相關費用。
  2. 2.前項第一款基金之獎勵及補捐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捐助之撤銷廢止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化學物質運作費繳費人所屬工廠(場)及營業場所進行相關查核工作或命提供必要之資料,繳費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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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的第48條,裡面提到了這個法律的基金用途,包括了化學物質管理、環境事故監控、化學物質勾稽、化學物質釋放量調查、化學物質技術研究、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等相關費用。此外,這個基金還可以用來獎勵及補捐助符合條件的對象。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派員進入相關工廠或營業場所進行查核工作或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繳費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化學工廠想要生產一種新的化學物質,他們必須先進行相關的危害評估,以確保這種物質不會對環境或人體造成傷害。這個危害評估的費用可以從這個基金中獲得補助。如果這家工廠符合條件,還可以獲得獎勵。此外,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派員進入這家工廠進行查核,以確保他們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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