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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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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作人不得因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2. 2.運作人或其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
  3. 3.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一項規定之行為受有不利處分者,運作人對於該不利處分與第一項規定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4. 4.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其揭露行為有犯刑法、特別刑法之妨害秘密罪或背信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5. 5.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揭露或司法機關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6. 6.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一項規定受有不利處分者,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7. 7.前項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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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受僱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揭露名詞
  • 證人名詞
  • 刑法法規
  • 妨害秘密罪名詞
  • 背信罪名詞
  • 免除名詞
  • 自白名詞
  • 自首名詞
  • 正犯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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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4 條規定:「運作人不得因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