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53

快速跳轉
  1. 1.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3條第1項,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這表示如果運作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的停工或停業命令,其負責人可能會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相關範例:在上述條文中,提到了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可能面臨的處罰。針對這個情況,適用的範例是「朱鎮明事業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這個例子可以用來說明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的停工命令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立法沿革 1

(1071221 全文修正)

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停業或停止作為之命令者,屬嚴重脫法行為外,恐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為侵害國家及社會法益之情形,爰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增訂本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停業或停止作為之命令者,屬嚴重脫法行為外,恐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為侵害國家及社會法益之情形,爰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增訂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3 條規定:「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