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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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3條第1項,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這表示如果運作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的停工或停業命令,其負責人可能會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相關範例:在上述條文中,提到了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可能面臨的處罰。針對這個情況,適用的範例是「朱鎮明事業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這個例子可以用來說明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的停工命令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1 全文修正)
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停業或停止作為之命令者,屬嚴重脫法行為外,恐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為侵害國家及社會法益之情形,爰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增訂本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停業或停止作為之命令者,屬嚴重脫法行為外,恐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為侵害國家及社會法益之情形,爰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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