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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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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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1 全文修正)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修正為科處法人或自然人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並酌作文字修正。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罰金名詞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50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51 條條文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修正為科處法人或自然人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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