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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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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致嚴重污染環境。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或未依許可證所列事項運作,致嚴重污染環境。 三、未依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登記或核可而擅自運作或未依登記或核可所列事項運作,致嚴重污染環境。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三項所為之命令,致嚴重污染環境。 五、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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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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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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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