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研究、人員訓練、危害評估及預防有關事宜。
- 主管機關得將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應變、諮詢及其相關業務,委託法人、相關專業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並就其專業能力進行認證;其法人、機關(構)或團體之資格要件、認證方式、審核、期限、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