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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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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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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研究、人員訓練、危害評估及預防有關事宜。
主管機關得將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應變、諮詢及其相關業務,委託
法人
、相關專業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並就其專業能力進行
認證
;其法人、機關(構)或團體之資格要件、認證方式、審
核
、期限、
撤銷
、
廢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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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毒性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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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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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 §3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 §3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查核、檢驗及財務 §4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50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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