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前已運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運作人對於依規定應申報、提報或辦理事項,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完成相關事項,並依本法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可後,始得繼續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