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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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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前已運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運作人對於依規定應申報、提報或辦理事項,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完成相關事項,並依本法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後,始得繼續為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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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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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8 條規定:「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前已運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運作人對於依規定應申報、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