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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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前已運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運作人對於依規定應申報、提報或辦理事項,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完成相關事項,並依本法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後,始得繼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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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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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1 全文修正)
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前已運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運作人對於依規定應申報、提報或辦理事項,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完成相關事項,並依本法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後,始得繼續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新增關注化學物質,並與違規裁處之改善期限有所區隔,爰酌修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新增關注化學物質,並與違規裁處之改善期限有所區隔,爰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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