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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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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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1 全文修正)
人民或團體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檢舉不法行為,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增訂民眾檢舉及罰鍰提撥檢舉獎金制度,人民或團體得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其經查證屬實且罰鍰達一定金額者,得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另為明確檢舉獎金發給之作業,授權訂定發給之相關辦法,爰訂定第三項規定。 四、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充獎勵金比例有一定的遵循規範,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指導原則。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經查名詞
- 罰鍰名詞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檢舉不法行為,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增訂民眾檢舉及罰鍰提撥檢舉獎金制度,人民或團體得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其經查證屬實且罰鍰達一定金額者,得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另為明確檢舉獎金發給之作業,授權訂定發給之相關辦法,爰訂定第三項規定。 四、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充獎勵金比例有一定的遵循規範,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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