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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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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或團體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3. 3.前項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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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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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71221 全文修正)

人民或團體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檢舉不法行為,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增訂民眾檢舉及罰鍰提撥檢舉獎金制度,人民或團體得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其經查證屬實且罰鍰達一定金額者,得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另為明確檢舉獎金發給之作業,授權訂定發給之相關辦法,爰訂定第三項規定。   四、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充獎勵金比例有一定的遵循規範,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指導原則。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經查名詞
  • 罰鍰名詞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檢舉不法行為,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增訂民眾檢舉及罰鍰提撥檢舉獎金制度,人民或團體得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其經查證屬實且罰鍰達一定金額者,得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另為明確檢舉獎金發給之作業,授權訂定發給之相關辦法,爰訂定第三項規定。   四、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充獎勵金比例有一定的遵循規範,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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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7 條規定:「人民或團體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直轄市、縣(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