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運作人應對毒性化學物質的運作及其釋放量製作紀錄並定期申報,並且這些紀錄應該被妥善保存備查。同時,紀錄的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等事項的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主管機關也應該將毒性化學物質的釋放量紀錄分期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根據環保署的相關規定,例如公司製作並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未按照規定辦理,可能會被處以相應罰鍰,並被命令接受環境講習。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