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 2.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分期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運作人應對毒性化學物質的運作及其釋放量製作紀錄並定期申報,並且這些紀錄應該被妥善保存備查。同時,紀錄的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等事項的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主管機關也應該將毒性化學物質的釋放量紀錄分期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根據環保署的相關規定,例如公司製作並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未按照規定辦理,可能會被處以相應罰鍰,並被命令接受環境講習。
立法沿革 4 版
(0751114 制定)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應以中文明顯標示其毒性及污染危害之緊急防治措施。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於其容器、包裝明顯標示其毒性,並另附說明書,標明其運送、使用、貯存、棄置及解毒方法及衛生安全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第一項有關場所標示及第二項有關容器或包裝標示之規定,係為提高警覺,預防意外,消弭原可避免之污染危害,並確保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運作。
(0861030 全文修正)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 前項公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為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51212 全文修正)
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以釋放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各機關在實務運作上如有需要會商其他機關時本會主動為之,無需明定,故原條文「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屬贅詞,爰予刪除。
(1071221 全文修正)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分期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第一項有關場所標示及第二項有關容器或包裝標示之規定,係為提高警覺,預防意外,消弭原可避免之污染危害,並確保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運作。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原條文第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各機關在實務運作上如有需要會商其他機關時本會主動為之,無需明定,故原條文「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屬贅詞,爰予刪除。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