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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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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2. 2.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分期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

深度解讀

根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運作人應對毒性化學物質的運作及其釋放量製作紀錄並定期申報,並且這些紀錄應該被妥善保存備查。同時,紀錄的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等事項的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主管機關也應該將毒性化學物質的釋放量紀錄分期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根據環保署的相關規定,例如公司製作並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未按照規定辦理,可能會被處以相應罰鍰,並被命令接受環境講習。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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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9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