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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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以釋放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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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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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751114 制定)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過程中,應有防止其排放或洩漏之設施,並依規定設置偵測及警報設備。
立法理由污染防制設施及偵測、警報設備規定之必要性,係為提高警覺,預防意外,消弭原可避免之污染危害,並確保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運作。
(0861030 全文修正)
毒性化學物質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證實原公告之管理事項已不合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變更或註銷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0951212 全文修正)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檢送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 前二項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實施、公開查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基於運作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亦可能發生意外事故而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故亦應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確實實施,俾預防事故發生或於事故發生時能按照平時訓練演練程序妥為處理,爰將第一項所定「第三類」修正為「第一類至第三類」,增加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為規範對象。 三、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明確,毋需運作人再提報毒理資料,爰刪除原條文所定「毒理相關資料」等字。 四、基於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如發生事故會造成立即危害,影響附近民眾之公共安全,故原條文有關其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公開供民眾查閱之規定仍應維持,爰將原條文後段規定移至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目前環保署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作業要點」,據以執行危害預防及應變之管理,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為符合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故提升位階至法規命令,爰增訂第三項就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實施、公開查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1071221 全文修正)
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以釋放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污染防制設施及偵測、警報設備規定之必要性,係為提高警覺,預防意外,消弭原可避免之污染危害,並確保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運作。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原條文第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基於運作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亦可能發生意外事故而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故亦應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確實實施,俾預防事故發生或於事故發生時能按照平時訓練演練程序妥為處理,爰將第一項所定「第三類」修正為「第一類至第三類」,增加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為規範對象。 三、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明確,毋需運作人再提報毒理資料,爰刪除原條文所定「毒理相關資料」等字。 四、基於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如發生事故會造成立即危害,影響附近民眾之公共安全,故原條文有關其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公開供民眾查閱之規定仍應維持,爰將原條文後段規定移至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目前環保署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作業要點」,據以執行危害預防及應變之管理,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為符合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故提升位階至法規命令,爰增訂第三項就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實施、公開查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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