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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
  2.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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