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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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如果毒性化學物質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證實公告之管理事項已不合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變更或廢止之。根據我所了解的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2 條是針對管理事項的變更或廢止所訂立的。具體範例的話,我需要參考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目前我沒有最新的個案資料可以提供。
立法沿革 4 版
(0751114 制定)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應依規定作成紀錄,妥善保存備查;主管機關得令其申報運作紀錄。 毒性化學物質之販賣者,並應記錄購買人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所屬機構、廠商名稱、地址及購買數量、用途。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建立紀錄制度,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機關令其申報,其目的在於防制不法運作及毒性化學物質之流用、誤用或濫用;亦可掌握毒性化學物質可能投入環境之污染途徑、種類及數量。 二、參照農藥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等立法例,於第二項明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售賣,應記錄購買人之有關資料,以掌握流程動態。
(0861030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指定運作人對其運作風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其保險契約項目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後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指定運作人對其運作風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其保險契約項目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後定之。
(0951212 全文修正)
毒性化學物質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證實公告之管理事項已不合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變更或廢止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修正法制用語,將「註銷」修正為「廢止」,另刪除原條文「原」字。
(1071221 全文修正)
毒性化學物質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證實公告之管理事項已不合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變更或廢止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建立紀錄制度,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機關令其申報,其目的在於防制不法運作及毒性化學物質之流用、誤用或濫用;亦可掌握毒性化學物質可能投入環境之污染途徑、種類及數量。 二、參照農藥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等立法例,於第二項明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售賣,應記錄購買人之有關資料,以掌握流程動態。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指定運作人對其運作風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其保險契約項目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後定之。
一、原條文第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修正法制用語,將「註銷」修正為「廢止」,另刪除原條文「原」字。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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