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2 條
毒性化學物質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證實公告之管理事項已不合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變更或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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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如果毒性化學物質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證實公告之管理事項已不合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變更或廢止之。根據我所了解的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2 條是針對管理事項的變更或廢止所訂立的。具體範例的話,我需要參考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目前我沒有最新的個案資料可以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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