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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毒性化學物質製造廠、場設置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人數,不得少於左列規定: 一、員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由其內符合資格之員工一人兼任之。 二、員工人數一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應置專任人員一人。 三、員工人數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五百人者,應置專任人員二人。 四、員工人數為二千五百人以上者,應置專任人員三人。 前項人員未能執行業務時,應於七日內由毒性化學物質製造廠、場負責人,另行指派合格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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