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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技師證書,經講習合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理、工、農、醫學系研究所畢業,經講習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農、醫科系畢業,具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畢業,具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前項第一、二款講習及第三、四款訓練,其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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