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技師證書,經講習合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理、工、農、醫學系研究所畢業,經講習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農、醫科系畢業,具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畢業,具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前項第一、二款講習及第三、四款訓練,其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