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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業務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接受專業訓練或講習。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訓練或講習者,應事先以書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可。因突發事故無法參加者,應於訓練或講習結束後七日內,以書面報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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