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一、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神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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