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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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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一、受禁治產之
宣告
,尚未
撤銷
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神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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