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業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執行左列業務: 一、協助進行毒性化學物質污染防治工作,並向負責人提供有關管理之建議。 二、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相關衛生安全防護措施。 三、擬定並協調實施毒性化學物質應變計畫及緊急措施。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資料之申報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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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執行左列業務: 一、協助進行毒性化學物質污染防治工作,並向負責人提供有關管理之建議。 二、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相關衛生安全防護措施。 三、擬定並協調實施毒性化學物質應變計畫及緊急措施。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資料之申報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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