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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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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除廢棄、輸出外,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
  2. 2.學術機構運作前項物質,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應分別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釋義如下: 1. 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除廢棄、輸出外,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根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9 條,學術機構需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學術機構需要制定相應的危害預防計畫,並提交相應的機關進行審核。 參考資料:《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相關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2. 學術機構運作前項物質,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應分別計算之。 根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學術機構需要對運作的物質進行分類管理,並分別計算其單一物質的運作總量。 參考資料:《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及運作管理單位的具體計算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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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除廢棄、輸出外,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