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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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釋義如下: 1. 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除廢棄、輸出外,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根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9 條,學術機構需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學術機構需要制定相應的危害預防計畫,並提交相應的機關進行審核。 參考資料:《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相關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2. 學術機構運作前項物質,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應分別計算之。 根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學術機構需要對運作的物質進行分類管理,並分別計算其單一物質的運作總量。 參考資料:《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及運作管理單位的具體計算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3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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