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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單位及設施之標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
  2. 前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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