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單位及設施之標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
- 2.前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方面的知識。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7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