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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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警語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 2.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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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條,運作人應按規定標示警語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的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等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如果運作人未依規定在容器上標示警語和污染防制相關事項,或者未備有安全資料表,則違反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條的規定。另外,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的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等辦法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4 版
(0751114 制定)
主管機關,對於毒性化學物質申請許可運作之審查、檢驗及核發證照,得分別收取審查、檢驗及證照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審查、檢驗及核發證照,得分別收費及收費標準之訂定。
(0861030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最低管制限量。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量低於前項限量並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毒性化學物質,應就其運作所生之危害程度擇要管理。少量運作人因運作量極小,故其所生之危害較低。同時因少量運作人之規模較小,要求一體適用本法所有規定,對其之負擔極大,故增列本條,以符合實際運作及管理需要。 三、少量運作人僅不受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限制,本法其他規範仍應適用。
(0951212 全文修正)
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1071221 全文修正)
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警語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關注化學物質之標示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爰增訂本條。
- 主管機關名詞
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審查、檢驗及核發證照,得分別收費及收費標準之訂定。
一、本條新增。 二、毒性化學物質,應就其運作所生之危害程度擇要管理。少量運作人因運作量極小,故其所生之危害較低。同時因少量運作人之規模較小,要求一體適用本法所有規定,對其之負擔極大,故增列本條,以符合實際運作及管理需要。 三、少量運作人僅不受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限制,本法其他規範仍應適用。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關注化學物質之標示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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