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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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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警語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2. 2.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條,運作人應按規定標示警語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的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等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如果運作人未依規定在容器上標示警語和污染防制相關事項,或者未備有安全資料表,則違反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條的規定。另外,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的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等辦法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4

(0751114 制定)

主管機關,對於毒性化學物質申請許可運作之審查、檢驗及核發證照,得分別收取審查、檢驗及證照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審查、檢驗及核發證照,得分別收費及收費標準之訂定。

(0861030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最低管制限量。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量低於前項限量並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毒性化學物質,應就其運作所生之危害程度擇要管理。少量運作人因運作量極小,故其所生之危害較低。同時因少量運作人之規模較小,要求一體適用本法所有規定,對其之負擔極大,故增列本條,以符合實際運作及管理需要。   三、少量運作人僅不受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限制,本法其他規範仍應適用。

(0951212 全文修正)

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1071221 全文修正)

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警語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關注化學物質之標示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爰增訂本條。

  • 主管機關名詞
(0751114 制定)

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審查、檢驗及核發證照,得分別收費及收費標準之訂定。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毒性化學物質,應就其運作所生之危害程度擇要管理。少量運作人因運作量極小,故其所生之危害較低。同時因少量運作人之規模較小,要求一體適用本法所有規定,對其之負擔極大,故增列本條,以符合實際運作及管理需要。   三、少量運作人僅不受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限制,本法其他規範仍應適用。

(0951212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關注化學物質之標示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爰增訂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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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7 條規定:「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警語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物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