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27 條
- 1.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警語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 2.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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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條,運作人應按規定標示警語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的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等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如果運作人未依規定在容器上標示警語和污染防制相關事項,或者未備有安全資料表,則違反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條的規定。另外,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的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等辦法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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