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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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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注化學物質之指定運作,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2. 2.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6條,關注化學物質之指定運作人應製作紀錄並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此條款中提及的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需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定之。例如,在環保署訂定的管理辦法中,對於達大量運作基準但年運作總量未達100公噸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雖為零,仍應依上開規定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10日前按季申報前3個月的情況。

立法沿革 4

(0751114 制定)

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製造、輸入、販賣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依第七條規定申請登記取得許可證,方得繼續為之。

立法理由一、經公告管理之毒性化學物質,其製造、輸入或販賣者,需遵循第七條規定申請登記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目的為確實掌握其運作方式及動態,故在公告管理前已實際製造、輸入或販賣之毒性化學物質,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仍需補辦登記取得許可證,以收管理之效。   二、違反本條規定,逾期未取得許可證而運作者,則依違反第七條之規定處罰。

(0861030 全文修正)

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依下列方式之一管理之:   一、由該管中央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二、由該管中央機關就個別運作事項提出管理方式,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因其運作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其事務有特殊性(如國防應用者),故於第一款維持原另訂辦法之規定。另明確規定管理辦法,由該管中央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三、為免因訂定通案之管理辦法發生困難,故增列第二款個案核定之方式。除可針對個別物質之特性做管理外,並可為前款之通案管理辦法,累積參考之案例。   四、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0951212 全文修正)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查核之毒性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依查核結果,為下列處理:   一、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依本法規定處罰;其毒性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得令運作人限期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清理之。   二、封存之毒性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經認定為廢棄物者,得令運作人限期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清理之。經認定得改善或改製其他物質者,啟封交還並監督限期改善或改製;屆期未改善或改製者,得令運作人限期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清理之。   三、未違反本法之規定,即予啟封交還。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沒入」為行政罰,配合行政罰法之制定,將沒入之規定移列至罰則章規範。   三、配合未來「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將整併為一法,將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修正為「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1221 全文修正)

關注化學物質之指定運作,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進行關注化學物質分級管理,規範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紀錄申報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爰增訂本條。

  • 主管機關名詞
(0751114 制定)

一、經公告管理之毒性化學物質,其製造、輸入或販賣者,需遵循第七條規定申請登記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目的為確實掌握其運作方式及動態,故在公告管理前已實際製造、輸入或販賣之毒性化學物質,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仍需補辦登記取得許可證,以收管理之效。   二、違反本條規定,逾期未取得許可證而運作者,則依違反第七條之規定處罰。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因其運作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其事務有特殊性(如國防應用者),故於第一款維持原另訂辦法之規定。另明確規定管理辦法,由該管中央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三、為免因訂定通案之管理辦法發生困難,故增列第二款個案核定之方式。除可針對個別物質之特性做管理外,並可為前款之通案管理辦法,累積參考之案例。   四、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0951212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二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沒入」為行政罰,配合行政罰法之制定,將沒入之規定移列至罰則章規範。   三、配合未來「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將整併為一法,將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修正為「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進行關注化學物質分級管理,規範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紀錄申報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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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6 條規定:「關注化學物質之指定運作,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