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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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6條,關注化學物質之指定運作人應製作紀錄並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此條款中提及的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需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定之。例如,在環保署訂定的管理辦法中,對於達大量運作基準但年運作總量未達100公噸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雖為零,仍應依上開規定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10日前按季申報前3個月的情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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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