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28 條
- 1.關注化學物質之相關運作人不得將該關注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核可者。但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2.前項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之交易平台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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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關注化學物質的相關運作人不得將該關注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第25條規定取得核可者,但如果事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在此限。這表示未經核可者不得販賣或轉讓關注化學物質,除非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在第28條第2項中,也規定了販賣或轉讓關注化學物質時,不得使用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的交易平台方式。這樣的限制是為了確保關注化學物質的販賣或轉讓過程能夠透明,避免不當使用或販賣。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防範關注化學物質被不當販售或轉讓,確保公眾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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