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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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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依第二條方式處理完畢後,應於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處理文件,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根據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第 4 條,環境用藥需在處理完畢後的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處理文件,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在這個法條的例子中,可以舉凡一家環境用藥公司在完成用藥處理後,必須在一個月內提供相關的處理文件,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這可確保該公司的用藥處理符合法規要求,並讓主管機關有所留痕。

  • 第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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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環境用藥依第二條方式處理完畢後,應於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處理文件,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