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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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環境用藥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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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環境用藥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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