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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 23 條

環境用藥藥效(效力)檢測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環境用藥藥效檢測所用測試生物種類及條件,如附件十二。 二、申請登記之防治性能須檢具藥效(效力)檢測報告。但防治蜈蚣、馬陸、蜘蛛、恙蟲者,可由試驗者依文獻資料推薦藥劑之使用方式及使用量,並由申請者檢具該文獻資料。 三、特殊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之藥效(效力)檢測報告,應檢具其所有防治性能之稀釋倍數(包括防治效果達藥效審查基準之最大稀釋倍數)之藥效檢測報告。 四、蚊香劑、電蚊香劑、液體電蚊香劑標示使用時間八小時者,須檢附藥效之時效試驗證明報告。 五、對二氯苯、萘、合成樟腦之成品有效成分與原體相同者,由者以原體或成品擇一進行藥效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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