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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環境用藥藥效(效力)檢測、有效成分含量分析或物理化學性質檢測報告,其檢測方法依序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檢驗方法、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
  2. 前項標準檢驗或檢測方法,如國內尚未公告者,得引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及其認可組織或美國、日本等任一國家主管機關認可之檢測規範,或由申請者提供檢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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