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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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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環境用藥毒性檢測項目如下: 一、有效成分首次於國內申請登記為環境衛生用藥者,如附件七。 二、環境衛生用藥原體、一般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如附件八。 三、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及污染防治用藥,如附件九。 四、人用化學忌避劑之毒性檢測,如附件十、附件十一。
  2. 2.前項第二款一般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添加協力劑含量總和未達百分之一者,不視為有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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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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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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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21 條規定:「環境用藥毒性檢測項目如下: 一、有效成分首次於國內申請登記為環境衛生用藥者,如附件七。 二、環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