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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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之毒性檢測機構必須為專業毒理檢測機構,其規範應符合我國、美國、歐盟、日本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之實驗室優良操作規範或檢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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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