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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證: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之內容不實。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記錄之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環境用藥紀錄表。
  2. 為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而申請取得環境用藥原體輸入許可證者,其輸入之環境用藥原體,如用於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輸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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