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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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環境衛生用藥: 一、須在專業安全防護措施下使用。 二、須以噴霧機、煙霧機、冷霧機、消毒機、超低容量機(ULV) 或其他噴藥機械等機具施用。 三、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有效成分濃度大於附件二。 四、環境衛生用殺菌劑之劑型種類,未列於附件二而其濃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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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