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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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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或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之有效成分於國內首次申請登記為環境用藥者,應提供任一已開發國家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或登記證明文件。但國內自行開發之藥劑,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我不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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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8 條規定:「環境衛生用藥或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之有效成分於國內首次申請登記為環境用藥者,應提供任一已開發國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