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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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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或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之有效成分於國內首次申請登記為環境用藥者,應提供任一已開發國家
主管機關
出具之許可或登記證明文件。但國內自行開發之藥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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