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時,應進行現勘環境用藥營業場所及貯存場所;貯存場所於不同轄區者,應通知環境用藥貯存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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