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後,詳加勘查、蒐集事證,予以分析研判、究明發生事故原因,製作下列事項之結報: 一、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一)廠商名稱。 (二)地點。 (三)發生時間。 (四)傷亡人數。 (五)氣象。 (六)事故場所及類型。 (七)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名稱。 二、應變單位、分工及裝(設)備。 三、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含現場照片、廠周界現場平面圖)。 四、環境污染及清理狀況。 五、檢討及改善。 六、建議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