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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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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經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之運作人(以下簡稱連線運作人),其自動偵測
記錄
設施連線方式,應依附件規定辦理。
前項偵測設備連線發生故障,連線運作人應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回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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