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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之運作人(以下簡稱連線運作人),其自動偵測記錄設施連線方式,應依附件規定辦理。
  2. 前項偵測設備連線發生故障,連線運作人應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回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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