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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光氣,應另設置安全阻絕系統及外洩處理系統。
  2. 前條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氯、氰化氫、氟,任一場所任一日之運作總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另設置安全阻絕系統或外洩處理系統;運作總量達二公噸以上者,應另設置安全阻絕系統及外洩處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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