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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如為混合物者,應依其混合後之毒理及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並予標示。
  2. 前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列出其危害成分之化學名稱,其毒理及其他危害性之判定如下: 一、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及環境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混合物分類標準規定;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性,應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其物理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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