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申請、換(補)發、變更、展延之審查期間,除許可證之申請為三十個工作天外,其他為二十個工作天。
- 2.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延長一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的詳細內容,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