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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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製作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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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8條,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格式製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並且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進行申報。不過,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根據環保署96年12月17日環署毒字第0960095335號令訂定發布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達大量運作基準但年運作總量未達100公噸者,應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10日前申報前3個月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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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