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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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應於運作場所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三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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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9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應於運作場所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三年備查。這表示所有運作紀錄必須保存並可供檢查,違反者將受到罰鍰處罰。 例如,根據環保署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辦法,運作人應依規定作成記錄,妥善保存備查,並且主管機關得令其申報運作記錄。如果運作人未能保存運作記錄,將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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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