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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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遷移至原受理機關管轄區域外者,運作人應重新申請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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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遷移至原受理機關管轄區域外者,運作人應重新申請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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