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遷移至原受理機關管轄區域外者,運作人應重新申請可。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