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退件: 一、未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規定繳費。 二、未依前二條規定檢具相關申請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退件: 一、未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規定繳費。 二、未依前二條規定檢具相關申請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