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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可申請,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及專家進行現場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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