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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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申請,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及專家進行現場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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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申請,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及專家進行現場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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