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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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運作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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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運作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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