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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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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核
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運作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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