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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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展延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同意展延: 一、一年內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達二次以上。 二、最近三年該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申報資料之運作量皆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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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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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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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