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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所轄事故應變車輛之配備、車身標識及出勤紀錄應定期檢查,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
  2. 事故應變車輛之所有人對於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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